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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和医学院主修课程(煤炭的论文)(13)
247、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248、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和解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2)清偿债务的办法;
(3)清偿债务的期限。
249、清算组织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过程中,应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250、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251、破产程序终结后,由破产清算组织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52、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
253、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规定外,并可参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十七、执行程序
254、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255、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负责执行。
256、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法院执行。
257、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258、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审查处理。
259、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法院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法院可以要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当地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260、委托执行,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委托函应当提出明确的执行要求。
261、受委托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委托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法院反映。
262、受委托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法院的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委托法院。
263、受委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26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法院应当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26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委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在接到委托法院指令执行的请求后,应当在五日内书面指令受委托法院执行,并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委托法院。
受委托法院在接到上一级法院的书面指令后,应当立即执行,将执行情况报告上一级法院,并告辞委托法院。
266、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267、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268、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文章来源:《陕西煤炭》 网址: http://www.sxmtzz.cn/zonghexinwen/2022/1221/2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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