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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和医学院主修课程(煤炭的论文)(7)
119、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120、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院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拘留、罚款的,适用该法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121、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上级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法院和当事人。
122、上级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法院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12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124、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擅自转移已被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3)接到法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12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
12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
12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至(五)项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八、诉讼费用
128、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诉讼费用按照《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交纳。
129、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130、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
131、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不服裁定上诉的,诉讼费用按照《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交纳。
132、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133、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13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申请费和公告费由申请人负担。
13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的,按照《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13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的,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拔付。
137、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
138、委托执行,受委托法院不得向委托法院收取费用。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收取。
九、第一审普通程序
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140、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
141、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文章来源:《陕西煤炭》 网址: http://www.sxmtzz.cn/zonghexinwen/2022/1221/2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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